真诚地欢迎您通过“白云信访网上信访大厅”栏目(http://www.263e-mail.com/)向我局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请您先了解并遵守《信访条例》及《广东省信访条例》。
一、受理范围
您可以根据《信访条例》及《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通过本栏目,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主要包括:
(一)对白云区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白云区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对白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对白云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白云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属于白云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白云区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白云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不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三、注意事项
(一)请您用真实姓名客观准确填写有关信息,以便有关行政机关了解情况、作出处理、进行反馈。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内容;不得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公民隐私的内容。
四、办理程序
我局将按照《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您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及时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督促其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具体办理流程是:群众(需要在网站中进行登录)发送信访事项→我局接收、登记后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办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信访人查收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