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小助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网上信访 > 信访指南 > 复查复核指南

申请复查复核指南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一、受理条件

1、属于本级政府的受理范围。

对白云区各街镇以及白云区各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向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白云区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2、在申请的有效期内。

申请人应在收到书面答复(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

3、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请向人大、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提出。

2、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

3、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4、属复查复核阶段提出的新问题、新诉求,不属本次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原经办行政机关出具的答复(复查)意见。需提供原件审核。

2、提交《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书》

申请书应有针对性地对原答复(复查)意见逐步提出反驳,写清不服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切忌没有针对性地简单重复诉求。

三、接待地址及时间

接待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8号广州市白云区信访局(广州市白云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