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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25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大小: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http://zwgk.gz.gov.cn/GZ09/2.2/201710/804df05f5a134faaacc0583b3f36cc5e.shtml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4年至2016年,我市实施了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在补充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减轻困难群众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此,经市政府同意,我局牵头继续做好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改革工作,并根据工作内容更名为“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目的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权益。

二、救助内容

在政府医疗救助基础上,一是开展了门诊救助。对困难群众开展17种疾病门诊救助,对因病致贫人员开展门诊救助;二是对困难群众住院治疗的乙类先自付费用、超限额费用等进行救助;三是开展了精神专项、残疾康复专项、艾滋病专项救助和器官移植专项救助;四是开展困境儿童、优抚对象补充救助。

三、承办机构

经公开招标,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标(以下简称“广州国寿”),负责为我市困难群众提供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救助工作,政策实施后,广州国寿任一网点均可受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申请工作,困难群可选择就近网点前往咨询、办理。

四、救助程序

程序上主要是分为记账减免及零星报销。记账减免是广州国寿开通系统对接我市医疗救助系统,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救助金额由医院记账,困难群众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承办机构事后与各医疗机构开展结算;二是对于部分无法记账减免的门诊等费用,由困难群众个人到广州国寿各网点办理报销,广州国寿将按照《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实施救助。

五、关于待遇追溯

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困难群众相关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对于困难群众在2016年12月12日至《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困难群众可携带发票、病历等至广州国寿各网点申请办理零星报销,广州国寿按照《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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