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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网站 字体大小: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9]209号

各市、县公安局:

近年来,省厅在开展户政工作考核以及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派出所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户口事项,存在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户政管理,规范户政业务办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

人口管理是公安工作的基础,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人口管理这项基础性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明确受理、审核、审批、指导、监督等各项工作职责,全面、全程强化对户口审批、登记工作的管控力度,杜绝违规行为。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和制度化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和事后倒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要推行疑问事项面见当事人制度,尽可能将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排除在受理程序之外;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案件倒查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权,确保户口登记工作的严肃性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政部门具体负责。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内设的户政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户口登记管理和户口证件发放工作必须由在编、在职的民警具体承办。户口协勤人员只能协助从事人口信息录入、户口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三、规范具体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等有关要求办理户政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对人口信息进行网上核对,避免重户重号,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针对近年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明确如下(另有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一)分户、立户。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原则上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二)出生登记。出生婴儿应随父或母(自愿选择一方)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报,不需提供在另一方未申报出生登记的证明。出生婴儿入户不得空挂在他人或单位的户口上,不得以漏登补录的方式办理出生登记。各地在办理出生登记时,要认真辨别《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杜绝以假《出生医学证明》骗取入户。

(三)投靠入户。投靠入户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入户,原则上不得以投靠非直系亲属为由办理户口迁移。遇有父母双亡等特殊情况需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需提供证实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由属地公安派出所调查,并有村(居)委会和两名旁证人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实,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四)招工、纳税入户。以招工、投资纳税等原因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认真查验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和税务部门完税凭证,杜绝以虚假招工、纳税等理由骗取入户。

(五)购房入户。购买商品房申请迁移户口的,户主由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担任。产权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按当地政策申请随迁。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持《房屋产权证》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或户证办证中心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头,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变更更正。

1.出生日期。经全国五次人口普查,公民出生日期的问题基本已核实,今后对更改出生日期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实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干部出生日期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办理。

2.民族。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严格接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要求办理。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凭地级以上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受理变更申请,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年满20周岁者不再变更民族成份。

3.出生地。公民申请变更出生地为国外的,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受理,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查验其持有的出生证明、护照等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坚决堵塞违规变更出生地漏洞。

(七)对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业务的处理。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等业务时,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对个别户主因各种原因不愿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先行调解,尽可能做好有关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调解教育无效的,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可面见申请人,并凭其提供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和户内相关信息一致的,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省就业迁移户口,按照省外户口迁移政策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的,就业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应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九)补办居民户口簿。因丢失需补办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补办申请(注明户内人员情况),经核对户口底册和人口信息数据确认无误的,应予当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交派出所销毁。

(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的,公安机关无需再出具户籍证明证明公民身份。

(十一)有关违法犯罪等情况证明。办理户口迁移业务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无练法轮功证明”等。确需掌握申请人违法犯罪情况,可登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在逃人员信息库查询,或函调迁出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培训,提升户籍民警的管理服务能力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户籍民警尤其是窗口民警的培训,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要坚持窗口民警初任先培训后上岗,岗位交流时先进后出的原则,保证工作的连贯性,提高工作效能。户籍民警要端正服务态度,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对不适合在窗口岗位工作的民警,要坚决调离,以确保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户政窗口服务。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治安管理局报告。

广东省公安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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