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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公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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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粤府〔2009〕113号)、《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号),参照《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国有资本收益范围和上缴比例
(一)利润收入,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按规定比例上缴:2018—2019年按25%上缴;2020年起按30%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区国资局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100%上缴。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和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按100%上缴。
(四)清算收入,区国资局监管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直接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按100%上缴。
(五)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的下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及清算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国有资本经营的收入。包括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处置特定土地等重大资产所形成的专项收入,按区政府确定的金额或比例上缴。
四、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管理机构
区国资局负责核定所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按规定组织收缴,并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五、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要求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申报,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利润收入的申报、审核、上缴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根据区财政预算收入入库时间进度要求,区属国有企业在年度终了的第一个季度内预缴利润收入的20%。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到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国有企业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并变现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等相关资料。
六、国有资本收益核定方式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区属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七、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程序
(一)区国资局在收到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国资局根据审核结果向区属国有企业开具并下达《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区属国有企业依据区国资局下达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八、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监督与考核
(一)区国资局应督促区属国有企业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应缴数进行审核,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入库,并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兑现与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情况挂钩,对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由区国资局视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
(一)区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监管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和监缴工作,报区国资局审核后上缴入库。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2016年11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云府办〔2016〕89号文件中的《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