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引
适用于以下情形: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其不动产抵押事项发生变化的,申办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机构
1.属市中心六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市登记中心、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属中心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市登记中心办理;
属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抵押权变更,在所在区办理。
2.地址、时间、电话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电话:020-12345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星期五上午9:00—12:00;星期五下午13:00-15:00(办理已预约案件);星期六上午9:00—12:00(办理已预约案件)。
(2)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浣花路浣南街5号;电话:81503276
(3)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海珠区宝岗路65号;电话:34380322、34381531
(4)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河区中山大道东方三路29号,电话:85643022
(5)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黄埔区泰景中街103号,电话: 82394681
(6)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电话:86055685
3.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办理时间和开发区(原萝岗)、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咨询电话详见《广州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对外服务指引表》。
★您可通过现场取号或者网上预约办理(开发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暂未实行网上预约),预约网址: http://www.gzlpc.gov.cn/booking/web/order_policy.jsp,具体详见《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预约服务模式的通告》单张。
二、缴交资料
1.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格式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说明》单张)
(1)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3)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自然人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
(1)或房地产权证
(2)或房地产共有权证
(3)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6)他项权利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原件1份)
5.公安部门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原件1份)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抵押物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担保数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原件1份)
7.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原件1份)
8.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原件1份)
三、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五、登记案件办理进展查询http://www.gzlpc.gov.cn/gtzy/blqkcx/wsbs_jydjtt.shtml
六、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合法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3、权利人未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而在领证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须合法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持手写委托书的,同时提供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
4.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产权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