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变更登记办理指引
适用于以下情形:
不动产权利人因姓名、名称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一、办理机构
1.该项业务实行市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在所在区办理;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请详细咨询税务部门。
2.地址、时间、电话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电话:020-12345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星期五上午9:00—12:00;星期五下午13:00-15:00(办理已预约案件);星期六上午9:00—12:00(办理已预约案件)。
(2)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浣花路浣南街5号;电话:81503276
(3)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海珠区宝岗路65号;电话:34380322、34381531
(4)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河区中山大道东方三路29号,电话:85643022
(5)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黄埔区泰景中街103号,电话: 82394681
(6)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电话:86055685
3.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办理时间和开发区(原萝岗)、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咨询电话详见《广州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对外服务指引表》。
★您可通过现场取号或者网上预约办理(开发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暂未实行网上预约),预约网址: http://www.gzlpc.gov.cn/booking/web/order_policy.jsp,具体详见《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预约服务模式的通告》单张。
二、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格式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说明》单张)
(1)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3)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自然人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
(1)或房地产权证
(2)或房地产共有权证
(3)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6)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附图(原件1份)
5.属自然人更名的,还需提交:(更名文件须能够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材料中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原件1份)
(1)或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或派出所证明
(3)或公证处证明
(4)或司法部门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5)或国外使领馆认证等更名文件
6.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原件1份)
(1)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商部门的证明
(2)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7.办理城中村转制后已办理国有房地产证的原村集体组织发生更名的,还需提交:(原件1份):
(1)原村所在区一级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或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公司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
8.企业转制涉及房地产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交:
(1)企业改革转制方案
(2)企业转制时资产评估报告
(3)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改革转制批复文件
(4)国资部门对转制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资产的处置意见;或国土部门(国土资源部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转制企业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处置意见
(5)改革转制后的企业章程
(6)工商部门的变更批复文件
(7)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和土地管辖区税务局出具纳(免)税证明
三、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五、登记案件办理进展查询http://www.gzlpc.gov.cn/gtzy/blqkcx/wsbs_jydjtt.shtml
六、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合法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3、权利人未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而在领证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须合法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持手写委托书的,同时提供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
4.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产权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