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说明
一、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申请不动产(房地产)登记(以下称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提交户口簿作为身份证明的,必须是监护人其中一方作为户主的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核验)
(2)军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核验)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自然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经认证的该地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核验)
(4)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核验)
(5)外籍人士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提交经认证的本国身份证明。如果使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经国内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中文译本中必须注有申请人的中文名字。(复印件,原件核验)
2.法人或其他组织
(1)境内企业法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涉及二手(存量)房交易登记及预告登记业务的,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其他登记业务提交加盖公章认证的复印件)
(2)在外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如是外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内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3)在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章;台湾地区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者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原件)
3.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身份证明原件进行核验。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被代理人可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应当提供原件核验。
二、授权委托书
1.关于委托书文本形式的说明:
(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均为境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委托书在台湾地区办理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原件)
(3)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原件)。
2.关于委托书的其他重要说明:
(1)所有委托书必须提交正本原件。
(2)委托书使用外文书写的,必须同时提交经国内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3)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标的物、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委托书的标的物必须明确申办登记的房地产地址,如申办登记的房地产已领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地产地址必须与证书的房地产地址一致。
(5)委托书的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委托书另有授权的除外。
(6)房地产买卖、抵押登记等涉及处分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委托同一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一方办理房地产登记。但是,商品房的买受人、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由受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
(7)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当由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8)以委托方式办理房地产登记转移(包括二手房转移、赠与、继承、遗赠)、房地产权利人(仅自然人)名称变化的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委托公证书须经公证部门复核。
3.手写委托书的格式要求:
(1)列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或出生年月。
(2)列明委托办理的标的物(房屋地址)。
(3)列明委托办理标的物的具体权限和事项,需要转委托的须注明第一被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4)委托事项应明确受委托人是否有权代签房屋买卖、抵押等合同的权限。
(5)委托人需要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按手指印和写日期。
(6)使用黑色签字笔在A4纸张上书写委托书。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1)代理人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的;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自然人因转移、抵押等涉及不动产处分事宜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4)自然人因不动产的用途、面积、结构等登记事项与现状不一致,委托他人申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5)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