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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 、合并登记办理指引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区国规局 字体大小:

分割 、合并登记办理指引

 

适用于以下情形:因分割或合并房屋的,申请分割或合并登记。

 

一、办理机构

1.该项业务实行市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

2.地址、时间、电话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电话:020-12345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星期五上午9:0012:00;星期五下午13:00-15:00(办理已预约案件);星期六上午9:0012:00(办理已预约案件)。

2)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浣花路浣南街5号;电话:81503276

3)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海珠区宝岗路65号;电话:34380322、34381531

4)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河区中山大道东方三路29号,电话:85643022

5)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黄埔区泰景中街103号,电话: 82394681

6)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电话:86055685

3.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办理时间和开发区(原萝岗)、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咨询电话详见《广州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对外服务指引表》。

您可通过现场取号或者网上预约办理(开发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暂未实行网上预约),预约网址: http://www.gzlpc.gov.cn/booking/web/order_policy.jsp,具体详见《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预约服务模式的通告》单张。

 

二、缴交资料

1.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格式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说明》单张)

1)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3)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自然人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

1)或房地产权证

2)或房地产共有权证

3)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6)他项权利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设定抵押的)

4.合并或分割协议书(原件1份)

5.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和不动产附图(原件1份)

6.分割或合并情形与规划报建一致的,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图纸(无竣工验收证明的提供报建资料及图纸)(原件1份)

7.分割或合并情形与规划报建不一致的,除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图纸(无竣工验收证明的提供报建资料及图纸)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原件):

1)住宅分割合并的,应取得规划审批同意的文件。

2)车库车位的分割,在不占用公建配套及消防通道,且分割车位数量不少于规划核定数量的前提下,车库车位增减后总数量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规定的类别范围的,可办理车位房地产分割测绘、登记。

3)用途为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在不修改建筑外立面、建筑结构形式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前提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分割后的商业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与房屋现状及消防设计平面示意图等相一致且有唯一的单元编号和位置标注的,办理房屋分割登记,应提交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文件、经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消防设计平面示意图、消防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消防设计资质证明、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注:300平方米以下商业用房分割无需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其中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证明文件为: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需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属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范围的,需提交经广东省消防网网上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如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增加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验收合格证明(或广东消防网网上发布的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结果公告)。

4)厂房分割的,需提供以层、幢为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8.竣工验收合格证(含图纸);无竣工资料的提供报建资料(含报建图纸)

9.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分割登记导致房屋门牌号码发生变化的)(原件1份)

10.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11.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12.报盘程序及送案清单(批量业务)

 

温馨提示:原房屋设定抵押的申请分割或合并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分割或合并的证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以及抵押权人的身份资料

三、办理期限

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五、登记案件办理进展查询http://www.gzlpc.gov.cn/gtzy/blqkcx/wsbs_jydjtt.shtml

六、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2、权利人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合法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3、权利人未在申请受理环节委托、而在领证环节委托代理人领证的,须合法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持手写委托书的,同时提供权利人身份证明原件)。

4.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产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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