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办理指引
(含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适用于以下情形:
1.房地产权利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消灭等情形终止的,申办注销登记;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被拆迁人申办在房屋拆除之后申办注销登记;
3.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申办注销登记。
一、办理机构
1.该项业务实行市登记中心和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发区(原萝岗)的,在所在区办理。
2.地址、时间、电话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电话:020-12345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星期五上午9:00—12:00;星期五下午13:00-15:00(办理已预约案件);星期六上午9:00—12:00(办理已预约案件)。
(2)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浣花路浣南街5号;电话:81503276
(3)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海珠区宝岗路65号;电话:34380322、34381531
(4)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河区中山大道东方三路29号,电话:85643022
(5)黄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黄埔区泰景中街103号,电话: 82394681
(6)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电话:86055685
3.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原黄埔区办理时间和开发区(原萝岗)、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咨询电话详见《广州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对外服务指引表》。
★您可通过现场取号或者网上预约办理(开发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暂未实行网上预约),预约网址: http://www.gzlpc.gov.cn/booking/web/order_policy.jsp,具体详见《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网上预约服务模式的通告》单张。
二、缴交资料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格式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说明》单张)
(1)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3)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自然人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
(1)或房地产权证
(2)或房地产共有权证
(3)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5)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6)他项权利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已设定抵押的)
4.征收或拆迁证明文件(属依法被征收而注销产权的房产):
(1)征收决定或拆迁公告(复印件1份)
(2)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或补偿协议书(原件1份)
(3)征收或拆迁方单方申请的,提供征收部门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原件1份)
5.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文件(属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原件1份)
7. 报盘程序及送案清单(批量业务)
8. 其他经过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三、办理期限自领取《受理回执》次日(工作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
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四、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登记案件办理进展查询http://www.gzlpc.gov.cn/gtzy/blqkcx/wsbs_jydjtt.shtml
六、领证方式
无需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