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小助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户口办理 > 常见问题

申办老人来市投靠子女入户须知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区公安分局 字体大小:

一、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四)配偶原本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入户申请报告,申请人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本市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二)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须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人或子女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人事档案履历并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三)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四)配偶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阶段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三、申办入户的具体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入户条件需办理申请的人员,可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连同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本市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如经审核,证明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补充相应证明材料。

(二)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如符合广东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人员,不需到公安部门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待迁出地公安机关核准迁出信息(约三个工作日内)并收到办理通知后,持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迁入地户口簿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备注: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可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或业主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业主之一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与户主、业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

3.本文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

4.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属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向他人或从另一单位转租而来的合法房屋,还须提供其租赁备案合同及分配给申请人居住的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借住在亲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无租赁关系的,凭业主房产证明和同意居住意见,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属的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居住地址为本市行政区的广东省居住证。

5.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12345

温馨提示: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已实现户政业务咨询及预约功能,您只需要关注“广州公安”,点击户政业务,进入“智能咨询预约平台”,根据提示点选您所需要了解或预约的项目,平台会根据您的情况,自动弹出您需要了解的内容,为您提供更直观的指引,更为便捷!

浏览次数:
点赞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