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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发布日期:2018-03-26 来源:区民政局 字体大小:

答: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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